第十六条

未知(-1)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