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未知(-1)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