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未知(-1)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