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六条未知(-1)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不得低于省规定的标准。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快速路两侧各不少于五十米、主干道两侧各不少于三十米、次干道两侧各不少于二十米的标准,规划建设公共绿地。鼓励新建公共服务设施及高架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实施立体绿化;推行林荫路、林荫停车场建设。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