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未知(-1)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未按时恢复原状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