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未知(-1)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一)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二)在树木上晾晒衣物,攀爬树木的;(三)在绿地内种植蔬菜、焚烧物品的;(四)擅自在绿地内饲养家禽家畜的;(五)擅自在绿地内设置营业摊点的;(六)擅自在绿地内停放车辆的;(七)擅自改变城市公园和绿道的配套服务设施功能的;(八)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