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未知(-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占用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