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未知(-1)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二)绿化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三)按照有关规定将绿化工程建设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四)绿化工程竣工后,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显著位置设立绿线公示牌。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