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气象条例
- 制定机关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09年5月25日
- 施行日期
- 2009年8月1日
- 条文数
- 3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8年8月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增强气象服务的主动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一)区域气象观测、气象信息网络、气象灾害预警、气象预报服务、电视天气预报制作、气象科学知识普及、气象科学研究;
(二)气候变化影响评估、气候资源区划、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三)农作物气候产量、农林病虫害、生态农业、森林防火等农业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以及农村气象科技服务网建设;
(四)海洋、交通、环境、地质灾害、防汛抗旱、公共卫生等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
(五)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项目。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推进闽台气象工作合作和交流。
第二章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不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气象仪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和气象探测,必须执行全国统一的气象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监督。
气象无线电专用频率和信道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挤占和干扰。
第三章气象预报和服务
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播发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公共场所刊登、播发的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是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注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名称。不得擅自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本省气象预报或者更改气象预报内容。
广播、电视等播出单位应当与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商定气象预报节目的播发时间,并定时播发;确需改变播发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发布该气象预报的气象台站同意;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需要补充或者订正的气象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滚动播出。
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等媒体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收益的,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
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气象灾害防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做好台风、暴雨、雷电、干旱、高温、寒潮、冰雹、大雾、冰雪、大风、霜冻等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突发公共事件的气象应急保障。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观测数据的共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和共享气象、水文、海洋、地质和生态环境等相关信息及灾情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工影响天气有关工作。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知识宣传,提高城乡居民的自身防护能力;对学校、医院、商场、公共文化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提供技术指导等雷电灾害防御服务,督促完善防雷装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完善农村中小学校舍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和油(气)管道的站场、阀室等易燃易爆危险环境场所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广播电视、电力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和设施。
不属于前款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应当根据当地雷电影响程度和实际需要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安装在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牌、标识牌塔、太阳能热水器、信息收发装置等设施,应当按照技术要求采取防雷措施,并避免影响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功能。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防雷装置进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并对审核和验收的结果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建设工程其他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办理或者联合办理。
气象主管机构实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不得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施工;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应当做好本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防雷装置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受损的防雷装置,应当及时报修。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日常检查、维护工作的业务指导,定期对防雷装置检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应当要求限期整改。
气象主管机构在履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职责时,不得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防雷装置检测机构。
第五章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建设需要,组织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和区划工作,加强气候监测、分析、评价以及气候变化的研究应用,并对可能引起气候变化的大气成分等进行监测,定期和不定期发布气候状况公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审查、许可、颁发证照等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实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时,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三)限定或者变相限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购买、使用其指定的防雷产品的;
(四)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
(五)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导致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事故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一)向社会刊登、播发非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的;
(二)播发非适时的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合格,主体工程擅自施工的;
(三)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未定期进行检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