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气象条例/第二章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第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划定本辖区内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将其纳入城乡规划,并向社会公告;调整城乡规划涉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参加。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不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