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做好为工农业生产、防灾减灾和军事、国防科学试验所需的公益气象服务,及时提供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