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系统,健全防御与减轻气象灾害工作体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