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其防雷装置应当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施工;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