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气象条例/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灾害防御的管理工作。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知识宣传,提高城乡居民的自身防护能力;对学校、医院、商场、公共文化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提供技术指导等雷电灾害防御服务,督促完善防雷装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完善农村中小学校舍防雷装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