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气象条例/第二章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第十条已修改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标准,审批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