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气象条例/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国家规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条件的,经有权机关认定,可以依法成立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在履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职责时,不得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