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气象条例/第五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第三十条已修改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省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等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做好风能、太阳能、潮汐能等可再生能源规划、建设和运行的气象服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