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气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当地媒体上予以通报,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二)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合格,主体工程擅自施工的;(三)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四)易燃易爆等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未定期进行检测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