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
- 制定机关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5月31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6月5日
- 条文数
- 1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4月26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一)在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建立和发展友好城市关系,提升本市形象和影响力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在本市投资设立企业、建设项目,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引进资金、人才、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在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事业方面贡献突出的;
(五)在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六)在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推荐单位应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征得被推荐人本人同意后,向下列部门提出申报:
(一)被推荐人是外国人、港澳同胞的,向市外事、港澳事务主管部门申报;
(二)被推荐人是华侨的,向市侨务主管部门申报;
(三)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向市台湾事务主管部门申报;
(四)其他市外人士,按照作出突出贡献领域向市相关主管部门申报。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进行审议,作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决定的,向社会公告。
(一)应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南京市委员会的会议;
(二)应邀参加本市的重大活动;
(三)应邀参加本市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题调研、视察、座谈、决策咨询等活动;
(四)获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资料;
(五)进出南京相关客运口岸时,由有关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通关便利申请;
(六)每年在本市指定医院享受一次免费体检;
(七)获赠本市游园年卡;
(八)本市给予的其他礼遇。
荣誉市民主动放弃荣誉市民称号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终止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和终止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