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荣誉市民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有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荣誉市民主动放弃荣誉市民称号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终止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和终止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