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公职人员在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