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表彰和鼓励为本市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