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进行审议,作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决定的,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