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本市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推荐为荣誉市民人选。

推荐单位应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征得被推荐人本人同意后,向下列部门提出申报:

(一)被推荐人是外国人、港澳同胞的,向市外事、港澳事务主管部门申报;

(二)被推荐人是华侨的,向市侨务主管部门申报;

(三)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向市台湾事务主管部门申报;

(四)其他市外人士,按照作出突出贡献领域向市相关主管部门申报。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