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第十条有效荣誉市民享有下列礼遇:(一)应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南京市委员会的会议;(二)应邀参加本市的重大活动;(三)应邀参加本市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题调研、视察、座谈、决策咨询等活动;(四)获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资料;(五)进出南京相关客运口岸时,由有关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通关便利申请;(六)每年在本市指定医院享受一次免费体检;(七)获赠本市游园年卡;(八)本市给予的其他礼遇。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