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第九条有效对决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举行授予荣誉市民仪式,邀请荣誉市民本人参加,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荣誉市民证书由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