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定
- 制定机关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12月3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12月3日
- 条文数
- 1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定
(2018年11月29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必然要求。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部署,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和省委、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时作出专门决定,对依法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推进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建设、管理、监督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对污染物排放责任人进行教育、指导、培训、检查、监测。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的沟通协调,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发改、经信、公安、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市场监管、市政园林、港口、海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管委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各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纳入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应当暂停审批新增同种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限期整治并暂停审批新增同种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开展排污权交易,完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发,推广使用先进实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发展绿色产业。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视为超标排放。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机动车排气检测的监督管理,逐步提高黄标车判定标准。检测周期为六个月的机动车排污定期检测由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负责,一个检测周期内三次检测不合格的,视为黄标车。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遥感检测等方法,组织筛查高排放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
机动车违法排污行为未处理完毕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新建机场停机位(含远机位)应当同步建设地面电源;高崎机场应当逐步实施远机位停靠电源改造,逐年提高桥电设施等地面电源的使用率和机场内特种车辆中纯电动车辆比例。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推动船舶受电设施、码头岸电和机场地面供电设施建设和改造,鼓励使用岸电和机场地面电源、港内通行船舶电动化改造等。
鼓励生产、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产品。有机化工、印刷、表面涂装(含涉及喷漆的汽车维修)、家具制造、制鞋、电子、服装干洗以及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医院、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人群密集场所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
市建设、市政园林、交通运输、水利、港口以及其他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各管委会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监督所管辖的工地、码头、场站、道路以及其他产生扬尘的重点施工作业区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主管部门联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视频监控发现的各类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动秸秆综合利用。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巡查,将秸秆以及其他各类废弃物禁烧工作纳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领导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各村(居)应当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要求,组织落实各类秸秆以及其他各类废弃物禁烧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所。
市环境保护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环境违法排放行为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有权向市环境保护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实名举报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举报人,被举报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大气污染防治作出显著成绩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供电、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供电、供水企业及时落实停止供电、供水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污染防治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