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市发改、经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大力推进清洁能源和集中供热,除火电以及集中供热以外的燃煤锅炉,组织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集中供热或者关停。非清洁能源锅炉应当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具体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鼓励生产、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产品。有机化工、印刷、表面涂装(含涉及喷漆的汽车维修)、家具制造、制鞋、电子、服装干洗以及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医院、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人群密集场所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