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