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保障大气污染防治财政投入,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监测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建设、管理、监督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对污染物排放责任人进行教育、指导、培训、检查、监测。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的沟通协调,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