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区外的各类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全面巡查,发现违法排污的,进行教育、监督,并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通知供电、供水企业对违法排污的生产经营场所停止供电、供水。

供电、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供电、供水企业及时落实停止供电、供水措施。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