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机制,明确控制目标,制定相关行业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建设、市政园林、交通运输、水利、港口以及其他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各管委会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监督所管辖的工地、码头、场站、道路以及其他产生扬尘的重点施工作业区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主管部门联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视频监控发现的各类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