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依法行使公民监督权,举报投诉环境违法行为。
市环境保护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环境违法排放行为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有权向市环境保护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实名举报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举报人,被举报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大气污染防治作出显著成绩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