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定第七条有效实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度。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种类、排污量等将对大气污染造成较大影响的单位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