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定第五条有效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将改善本辖区内的空气质量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向社会公开。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各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纳入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