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定第十八条有效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污染防治的情况。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