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7, 2025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5
- Articles
- 45 articles
(2024年12月30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军队房屋、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被依法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房屋以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处置前,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关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规定。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用于保障房屋使用安全调查、解危补助、应急处置等工作以及符合规定情形的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事项。
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民政、交通运输、民族宗教、园林文物、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并协助、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数据资源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应当与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的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
Chapter 2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按照房屋设计用途或者依法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按照规定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和修缮,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三)对危险房屋及时采取封闭停用、维修加固或者拆除等解危措施;
(四)开展房屋装修活动时遵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五)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和外墙面安全性检测;
(六)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房屋使用安全日常巡查、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七)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防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物业服务人发现当事人对房屋共有部分的使用行为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必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接到报告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物业服务人发现房屋共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现房屋共有部分存在外墙面脱落等较大安全隐患的,还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接到报告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房屋共有部分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自行管理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建立相应管理档案,在房屋共有部分出现安全隐患时采取前款规定的相关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房屋共有部分的管理责任。
房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和治理责任,在法定设计文件规定的使用年限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但是因使用不当、第三方侵权行为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除外。建设单位注销、清算的,保修责任的承担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城市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农村房屋的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对房屋质量负责。
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转让、出租或者抵押手续的,房屋转让人、出租人、抵押人应当将与房屋使用安全相关的事项如实告知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经纪服务时,应当向受让人、承租人或者抵押权人如实提示与房屋使用安全相关的事项。
转让危险房屋或者以危险房屋设定抵押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危险房屋情况。
在房屋转让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屋转让相关手续时,市房产主管部门和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危险房屋信息如实告知受让人。
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的自建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应房屋显著位置如实公开其房屋安全相关信息。
Chapter 3房屋使用安全防范
房屋装修经营者不得承接违反前款规定的装修工程。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市住宅房屋装修行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市非住宅房屋装修行为。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装修行为。
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装修备案后,应当提供装修码。装修码应当张贴在装修房屋的入户门外侧等显著位置。装修码的标识、式样以及使用规范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规定。
物业服务人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房屋装修施工现场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接到报告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集体土地上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的房屋装修,依法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装修前将装修的时间、范围、方式等装修方案书面告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相关记录,并将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当事人在前款规定的装修活动中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劝阻、制止;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可能造成房屋安全隐患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已建成房屋进行蚁害检查。发现蚁害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委托白蚁防治机构实施灭治。鼓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房屋周边绿化出现蚁害并且可能影响房屋使用安全时,委托白蚁防治机构实施白蚁灭治。
白蚁防治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实施灭治,向属地白蚁防治主管部门报送蚁害信息。
Chapter 4房屋安全鉴定与外墙面安全性检测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将单位名称、负责人、资质、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录入市房产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系统,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提供便利。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接受委托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鉴定委托书或者合同;
(二)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房屋权属证书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其他有效凭证;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墙面出现异常变形、大面积空鼓、脱落等现象的;
(二)面板、连接构件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等现象的;
(三)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外墙面损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检测的其他情形。
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发现外墙面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向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外墙面隐患解危通知书,并跟踪督促、指导、协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解危措施,同时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成片房屋的外墙面存在危及公共安全隐患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区、县(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Chapter 5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促解危通知书应当提出立即停止使用的意见:
(一)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停止使用或者拆除意见的;
(二)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出租或者人员集聚的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同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区分所有权的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暂时没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或者现实危险得到有效控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照法律、法规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规定开展民主协商,及时决定危险房屋解危具体事项。
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跟踪督促、指导、协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解危措施,其他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危险房屋的相邻权利人应当依法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尚未完成安全鉴定的房屋,发现严重倾斜、变形随时可能失稳垮塌,或者承重结构严重损坏随时可能发生局部构件脱落等现实危险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
维修加固施工完成后,经复核鉴定不再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复核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复核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复核鉴定仍属于危险房屋的,应当按照要求继续实施解危。
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房屋存在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组织人员撤离,采取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等安全防范措施,同时报告区、县(市)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区、县(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认为确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启动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Chapter 6监督管理
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使用安全调查工作机制,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档案,纳入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并做好相关信息的更新维护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排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可能属于违法建筑的,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建筑处置部门。
发现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或者外墙面安全性检测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鉴定(检测)通知书,明确开展鉴定(检测)的期限。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一定区域内成片房屋受损,且房屋需要继续使用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市房产主管部门和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接到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报告、投诉和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查处并反馈报告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转送其他相关部门并告知报告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Chapter 7法律责任
本条例规定的执法事项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按照综合行政执法相关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白蚁防治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实施灭治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和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Chapter 8附则
(一)房屋,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二)危险房屋,是指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工程质量缺陷、第三方侵权行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体系中承重构件成为危险构件,局部或者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涉及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防范、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四)外墙面,包括房屋外侧墙体的抹灰层、保温层、饰面层、建筑幕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