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书面告知房屋的基本情况、性能指标、设计使用年限、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期内房屋的保修责任。
房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和治理责任,在法定设计文件规定的使用年限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但是因使用不当、第三方侵权行为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除外。建设单位注销、清算的,保修责任的承担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城市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农村房屋的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对房屋质量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