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当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提供真实、准确的外墙面安全性检测报告,依法对检测报告负责。
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发现外墙面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向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外墙面隐患解危通知书,并跟踪督促、指导、协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解危措施,同时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成片房屋的外墙面存在危及公共安全隐患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区、县(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