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房屋共有部分的安全检查、维护、修缮等管理责任,由相关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房屋共有部分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房屋共有部分的安全检查、维护、修缮等管理责任,并建立相应管理档案。
物业服务人发现当事人对房屋共有部分的使用行为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必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接到报告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物业服务人发现房屋共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现房屋共有部分存在外墙面脱落等较大安全隐患的,还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接到报告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房屋共有部分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自行管理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建立相应管理档案,在房屋共有部分出现安全隐患时采取前款规定的相关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房屋共有部分的管理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