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转让、出租或者抵押房屋时,房屋转让人、出租人、抵押人应当将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拆除、变动情况等与房屋使用安全相关的事项,在合同中注明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如实告知受让人、承租人或者抵押权人。
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转让、出租或者抵押手续的,房屋转让人、出租人、抵押人应当将与房屋使用安全相关的事项如实告知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经纪服务时,应当向受让人、承租人或者抵押权人如实提示与房屋使用安全相关的事项。
转让危险房屋或者以危险房屋设定抵押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危险房屋情况。
在房屋转让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屋转让相关手续时,市房产主管部门和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危险房屋信息如实告知受让人。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