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监管房屋清册,分类设定相应房屋使用安全检查周期,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纳入重点监管房屋清册的房屋开展安全检查、评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提出安全检查意见、评估结论和相关处理建议,并及时报告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发现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或者外墙面安全性检测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鉴定(检测)通知书,明确开展鉴定(检测)的期限。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