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立即停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在实施维修加固或者拆除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撤离或者组织人员撤离,并采取外围隔离等措施限制人员入内。危险房屋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采取消减可能落物、架设临时支撑、对周边进行相应防护等必要安全措施。

对尚未完成安全鉴定的房屋,发现严重倾斜、变形随时可能失稳垮塌,或者承重结构严重损坏随时可能发生局部构件脱落等现实危险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