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养老服务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2, 2024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4
- Articles
- 49 articles
(2024年6月20日肇庆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承担本行政区域养老服务工作的第一责任,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老年人口数量、结构、分布等因素,保障基本养老服务,完善扶持保障措施;鼓励、支持市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加强养老服务工作力量和综合监管,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整合各类养老服务资源,解决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发展的困难和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商务、邮政管理、税务、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应当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责任部门,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基本养老服务应当优先保障特困老年人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鼓励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将孝老敬老纳入社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调解居家养老纠纷,引导居(村)民依法履行赡养、扶养义务。
Chapter 2规划建设
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各级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面积和建设标准,应当纳入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建设单位在编制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在规划设计图纸中标注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具体位置和建设面积。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设计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审查,不得降低养老服务设施配套规划条件和采用低于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
旧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没有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统筹协调,结合城市功能优化更新、老年人现状等因素,按照每百户不低于十五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改、扩)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
不足百户的相邻住宅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规划、集中配置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对临近住宅区的养老服务设施进行资源整合、统筹利用,统一管理运营。
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面积标准应当随着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逐步提高。
养老服务设施应当设置在通行便利、通风采光良好、相对独立且便于老年人使用的位置,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危险品生产储运等设施,并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和管理规定。
接收养老服务设施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现场核实设施建设情况,与建设单位签订设施移交接收协议,并在接管设施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移交信息报送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其他组织利用闲置、低效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互助养老、日间照料、托养居住、配餐送餐等多样化养老服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济收益按一定比例用于养老服务。
鼓励物流企业推进农村物流服务网点建设,为老年人提供网上代购、送货上门等便利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通过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养老服务设施提供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服务组织、机构运营使用,并优先提供给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的组织或者机构使用。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的日常运作、人员资质、服务能力、财务状况、诚信情况、被服务对象评价结果等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运营机构申领补贴的依据。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居家生活照料、生活起居、康复护理等需求,建立居家适老化改造推荐清单制度,并因应老年人实际需求和适老化产品及服务市场供给情况适时调整清单内容。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含失智)、残疾老年人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应当优先纳入居家适老化改造范围,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补贴。
Chapter 3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老年人口、服务资源、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布局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构建十五分钟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设立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负责整合各类资源,统筹、指导本辖区内村(社区)养老服务平台或者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建设,开展全托、日托和上门服务等综合性养老服务。
支持有资质的专业组织、机构为有需求的失能、失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养老床位服务。
巡访责任人应当督促家庭成员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时,及时向巡访对象的赡养人(扶养人)通报,督促及时妥善处置,必要时协助特殊困难老年人向有关部门或者组织申请紧急救援。
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生活服务企业、组织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专业人员队伍,加强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
鼓励生活服务企业、组织加强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沟通合作,开展社区居民结对帮扶老年人志愿服务活动和敬老助老孝老主题教育活动。
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应当根据辖区或者临近老年人数量、意愿等情况设置长者饭堂或者助餐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服务补贴、合作共建等形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社会餐饮企业、网络订餐平台等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助餐服务应当优先保障高龄、失能、独居、空巢、重残等老年人的需要。
在助餐需求较少、老年人口居住分散,暂不具备建立长者饭堂条件的农村地区,可以由亲属、邻居、志愿者等服务提供者,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或者村居家服务站(点),有需要的老年人签订三方协议,为其提供助餐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给予助餐补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养老助餐服务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依法对养老助餐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
助餐服务提供者应当公布价格、补贴和接收慈善捐赠等信息。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护理照料老年人,按规定给予适当陪护时间。
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主体投保养老服务相关综合保险,有效降低运营风险。
Chapter 4机构养老服务
新建公办养老机构的护理型床位应当占总床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已建成的养老机构应当逐步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养老机构或者通过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政府设立的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投入运营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并根据年度实际入住老年人数量、护理级别、机构等级、提供医疗服务质量、诚信状况等因素,给予综合运营补助。
在满足上款保障对象需求的基础上,空余床位可以向社会开放,优先接收在本市居住的享受抚恤补助的老年优抚对象、评定为见义勇为人员以及为本市作出重大贡献的老年人,其收益应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
经登记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提交备案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备案承诺书,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承诺应当包括对符合养老、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承诺内容。
养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服务场所权属、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提出备案变更。
养老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老年人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并通过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评价与改进、安全教育等方式,建立服务安全风险防范机制。
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规范管理。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其个人隐私。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
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部位安装视频监控。
视频监控设施应当保持连续运行,入住老年人及其监护人、近亲属有权查看、复制有关监控视频。非依法律规定并按法定程序,养老机构不得向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监控视频内容。
采用预收费方式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预收费项目、标准等信息,并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送。
养老机构应当保障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的知情权,真实、准确说明预收费收取、使用等相关信息,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在服务协议中明确预收费的项目、标准、管理方式、退费条件以及方式、违约责任等。
养老机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设定不合理的退费限制、排除或者限制老年人权利、加重老年人责任、减轻或者免除养老机构责任。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误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
养老机构不得泄露老年人及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可通过新建、改扩建形式,在内部建设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具备条件的,可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病床和养老病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内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老年护理床位提供支持、指导。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居家老年人作为家庭医生签约的重点服务人群,提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质量,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提供优先预约就诊、合理用药指导、双向转诊、急诊急救等服务,为患常见病、慢性病等疾病的老年人提供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为行动不便确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服务。
支持医务人员到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以及到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服务。鼓励退休医务人员到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志愿服务。
Chapter 5扶持保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养老服务事业进行慈善捐赠,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人关爱服务活动。
本市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设老年服务和管理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在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机构设立教学实践基地,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工作年限、技能等级等因素,建立养老护理员薪酬等级体系,制定养老护理员基本工资分级指导标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市场需求提供养老从业人员专场或者专区招聘服务。
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
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产业与健康、文化、旅游、物业、家政等产业融合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教育网络,推动老年教育向社区延伸,扩大覆盖人群,为老年人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教育服务,促进养教结合。
鼓励老年人发挥优势和特长,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参与社会公益等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推动养老服务信息与医疗、社会保险等信息互联互通。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整合养老服务信息资源,建立老年人信息数据库,推进养老服务与管理的智慧化应用,及时公布和更新政府提供的养老服务项目、养老机构名录以及提供的服务项目等信息,并依托平台做好对经济困难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群体加强动态监测、信息建档,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质量监督评价工作,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养老服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同时鼓励和引导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等接入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应急救援、远程安全监测等服务。
Chapter 6监督管理
本市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养老服务监管体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医养结合服务纳入医疗卫生行业、养老服务行业综合监管和质量工作考核内容,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疗卫生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纳入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引导相关机构持续优化医养结合服务。
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民政部门公布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举报投诉渠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