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养老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
经登记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提交备案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备案承诺书,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承诺应当包括对符合养老、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承诺内容。
养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服务场所权属、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提出备案变更。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