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

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应当根据辖区或者临近老年人数量、意愿等情况设置长者饭堂或者助餐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服务补贴、合作共建等形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社会餐饮企业、网络订餐平台等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助餐服务应当优先保障高龄、失能、独居、空巢、重残等老年人的需要。

在助餐需求较少、老年人口居住分散,暂不具备建立长者饭堂条件的农村地区,可以由亲属、邻居、志愿者等服务提供者,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或者村居家服务站(点),有需要的老年人签订三方协议,为其提供助餐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给予助餐补贴。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