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考核范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承担本行政区域养老服务工作的第一责任,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老年人口数量、结构、分布等因素,保障基本养老服务,完善扶持保障措施;鼓励、支持市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加强养老服务工作力量和综合监管,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整合各类养老服务资源,解决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发展的困难和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