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投资建设公办养老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
新建公办养老机构的护理型床位应当占总床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已建成的养老机构应当逐步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养老机构或者通过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政府设立的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投入运营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并根据年度实际入住老年人数量、护理级别、机构等级、提供医疗服务质量、诚信状况等因素,给予综合运营补助。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