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成本、社会承受能力等,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应当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采用预收费方式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预收费项目、标准等信息,并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送。

养老机构应当保障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的知情权,真实、准确说明预收费收取、使用等相关信息,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在服务协议中明确预收费的项目、标准、管理方式、退费条件以及方式、违约责任等。

养老机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设定不合理的退费限制、排除或者限制老年人权利、加重老年人责任、减轻或者免除养老机构责任。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误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