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健康和信息档案,收集并妥善保管服务合同等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合同期满后五年。养老机构停办的,应当将老年人相关信息档案按规定移交给承接服务的养老机构;没有承接机构或者老年人不再入住养老机构的,应当移交属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管理。

养老机构不得泄露老年人及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