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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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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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gust 2,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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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vember 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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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8月2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9年9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0月1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7月27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Chapter 1总则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投入,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由主管消防工作的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市、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由主管消防工作的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召集。
市、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承担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规划。
Chapter 2消防安全责任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推进消防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二)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区域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并推动整改;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市民消防安全意识;
(四)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持和保障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五)为街道办事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供保障;
(六)建立处置火灾和特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协调组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联合检查;
(八)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规定,组织或者委托同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必要的延伸调查处理;
(九)对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十)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市场监管、住房建设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一)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
(二)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三)编制有关消防专项规划,起草消防法规和规章草案;
(四)依法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依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指导;
(七)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和消防演练;
(八)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一)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和抽查职能,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
(二)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使用的消防产品和装修装饰材料进行监督管理;
(三)建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档案;
(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一)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
(二)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负责辖区消防工作,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具体机构和人员,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二)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消防工作有关规定开展辖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定期对辖区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区人民政府,并告知区消防救援机构;
(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协助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管理、培训消防志愿者和其他公益力量;
(四)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
(五)根据市、区消防工作部署,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和日常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六)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组织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七)指导居民委员会做好消防相关工作;
(八)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九)市、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街道办事处对辖区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可以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并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保存五年以上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防火标志;
(六)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保障消防安全管理经费;
(八)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和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各项具体工作。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消防安全管理培训。
单位组织消防演练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辖区消防救援机构,有关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指导。
(一)根据本单位消防安全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队伍,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建立消防档案,将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本单位消防设施配置、维护情况,以及防火巡查情况存档五年以上备查;
(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并由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具有相关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二)建立消防控制室与商户间双向信息联络沟通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及时响应;
(三)按照有关规定在公共区域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宣传;
(四)在首层或者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提示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器材的位置;
(五)按照防火分区、楼层确定火灾疏散引导员;
(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一)在显著位置公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二)确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
(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
(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超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按照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置避难层,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指示避难层的位置。
(一)经营场所的室内装修装饰按照消防技术标准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二)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三)不得在经营场所内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一)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配置消防器材和逃生工具等,并安装或者摆放在明显且便于取用的位置;
(二)定期对公共交通工具的门窗开关、灭火器材和逃生工具等进行检查维护;
(三)定期对公共交通工具的电气线路进行检测,避免电气线路发热过度导致自燃;
(四)定期对司乘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火灾危险时,司乘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乘客疏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二)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发现消防违法行为的,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
(四)落实消防车通道标志、标识、标线管理,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六)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停放、放置、充电等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
(七)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八)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非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
未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其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物业业主或者使用人签订社区防火公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履行相关义务,进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进行统一管理,承租人对使用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
Chapter 3火灾预防
消防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监控网络、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消防战勤保障等内容。
前款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和建设工程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并与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连片改造中综合运用消防新技术、新设备、加强性管理措施等保障消防安全的,住房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单位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需要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专家评审的程序,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规定执行。
专家评审的结果可以作为建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依据。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含有消防查验报告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当场予以许可,并自许可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畅通;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三)经营场所内的装修装饰材料按照消防技术标准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四)发生火灾时有专门工作人员组织、引导人员疏散。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影响公共安全需要搬迁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城中村、旧工业区、老城区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改造公共消防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城中村、旧工业区、老城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和维护。
鼓励火灾高危单位聘请注册消防工程师参与消防工作。
保险机构可以对投保单位开展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将火灾相关保险费率和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联系浮动,促进投保单位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能够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每班不少于一人。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岗位职责。
消防控制室内应当放置有关建筑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和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
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平台,采用专项抽查、监督检查、执业能力测评、信用监管等形式,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产权人、使用人管理或者使用的,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分隔设施。
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公共娱乐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为其非消防用电负荷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鼓励居民在住宅户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配备消防器材。
(一)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轿厢;
(二)用于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停放、放置、充电的其他地点。
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或者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无法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就近规划建设公共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Chapter 4消防宣传教育
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他依法具有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本行业、本系统业务特点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内容。
负有消防监管执法职能的部门应当每年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消防宣传开放站和消防安全示范点,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国家和广东省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宣传教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教育课程体系;
(二)在开学初、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开展专题消防教育;
(三)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宣传开放站参观体验;
(五)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六)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知识教育,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适合幼儿特点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指导,每年安排工作人员为全市中小学讲授至少一节消防安全课。
消防志愿者可以参与消防宣传活动,并对本市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每年对消防志愿者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消防志愿者对本市消防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市消防救援机构和市志愿者联合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Chapter 5消防组织
(一)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并配备消防救援装备;
(二)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消防救援指挥中心、训练基地和物资储备基地;
(三)建设高层、地下、石油化工、山岳、水域、地质灾害、航空、核生化等消防救援专业力量,并将其纳入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构建网格化快速灭火救援体系的需要,在街道、社区以小型消防站的形式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参与火灾扑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开展消防安全巡查,劝阻消防违法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
(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城中村、旧工业区等重点区域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适合自身需要的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承担管理区域内的火灾扑救工作。
专职消防队队员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Chapter 6灭火救援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其他社会救援组织参加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应当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其他单位协助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消防救援队伍到达火灾事故或者应急救援现场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救助遇险人员,扑救火灾,搜索现场,排除险情等措施。
火灾发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非本单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其他社会救援组织所发生的物资损耗给予补偿,对相关人员给予补助。
Chapter 7火灾事故调查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向火灾发生知情人询问情况,调取资料;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
火灾事故调查结束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并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
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包含火灾事故基本情况和起火原因,并列明相关证据。
复核申请以一次为限。
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他有关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复核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机构不予受理:
(一)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
(二)已经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的;
(三)按照有关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对需要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者火灾现场复核勘验的,经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复核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认为火灾有放火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就火灾事故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Chapter 8监督检查
住房建设部门、公安派出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以三十日为限。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经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批准,临时查封期限可以延长至六十日。
有关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依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信用监管。
街道办事处根据委托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执法工作的,应当明确消防监督管理人员,消防监督管理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后,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执法工作。
消防文员经市消防救援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执法工作。具体聘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由市消防救援机构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Chapter 9法律责任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防火标志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的。
公共交通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一)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
(二)未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
(三)未落实消防车通道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的;
(四)未落实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消防安全管理的;
(五)未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或者未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的。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未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建设部门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由住房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单位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单位或者个人因违反第八十八条规定行为,相关危险部位或者场所被临时查封,查封期限届满后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Chapter 10附则
(一)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三)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且建筑面积不小于五万平方米的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
(四)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二十四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
(五)超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公共建筑。
(六)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下列情形:
1.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2.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3.消防产品和装修装饰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4.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5.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6.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7.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七)专职消防队,是指由市、区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的单位专职消防队。
(八)消防文员,是指经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消防救援机构聘用,并由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在消防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承担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档案管理等辅助服务工作,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